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组团被罚”有最新解释:若涉案重大,非同类业务也会“连坐”
前期引发六大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受理材料的证监会138号令正式迎来解释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3日表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第138号令)(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证监会暂停受理业务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
受新规影响,6月中旬,立信、瑞华、大华、众华、兴华、致同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发和再融资材料被证监会暂停受理。据上证报记者了解,按照138号令的“行政许可”覆盖范围,除了IPO和再融资之外,重大资产重组也包含在限制范围内。
高莉表示,近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对此,证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
结合前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考虑,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解释,首先,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其次,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高莉进一步强调,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如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中介机构后续为其他公司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服务,均属于“同类业务”,将受到“连坐”,即证监会不予受理材料或中止审查。
同时,如果中介机构的涉案行为对市场影响重大,其从事的非同类业务也将被证监会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7月6日公布的并购重组审核进度表中,同由立信所审计的常铝股份和道氏技术的重组预案出现了分化走势,此前两家公司分别于5月16日和18日上报材料,随后陆续落实补正意见,常铝股份的重组申请已于6月29日被证监会受理,道氏技术则在该期进度表中申请撤回材料。
此外,5月份提交的由瑞华、大华所审计的两个重组申请均处于落实补正意见环节,尚未被证监会正式受理。6月份以来,则没有上述6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组申请报会。
高莉还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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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这起信披违法违规案尤其值得关注
记者 马婧妤 实习记者 刘艺文 编辑 李剑锋
证监会近期对6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期货公司违反风险监管指标案。
其中一起信披违法违规案尤其值得关注。
该案件中,上市公司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捷安德”)质押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票,且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极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广东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捷安德及其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分别处以3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介绍。
根据广东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捷安德将其持有的部分珠海中富股份(合计约1.46亿股)质押给江苏银行,为两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因其所担保的债务逾期未还,江苏银行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质押股份)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当年7月17日才告知上市公司。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事项将极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
广东证监局认定捷安德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5条第3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此,广东证监局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证监会近期作出行政处罚的另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为尔康制药信披违法案。
该案件中,尔康制药通过间接内部销售以及未确认销售退回等方式,在2015年和2016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73亿元,虚增净利润约2.48亿元。湖南证监局认定,尔康制药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并依法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共计15人作出相应处罚。
高莉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投资人分析证券投资价值、判断投资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有的上市公司出于粉饰业绩、炒高股价等目的,披露虚假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重大事项,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严重违反市场‘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蚀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必将果断亮剑,重拳出击,坚决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高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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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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